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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望区欧得福超市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07-06 15:05:58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望区欧得福超市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博望区欧得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U4L0B7B

  2021年4月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望区欧得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水产销售区发现正在销售的鲫鱼和黑鱼若干,当事人未能如实记录上述鱼类的进货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21年4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博望区欧得福超市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等销售,当事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范围内,检查时该店正在对外营业。店内经营的鲫鱼和黑鱼从博望区三杨菜市场购进,鲫鱼共采购了10kg,采购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26元/kg;黑鱼共采购了25kg,采购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为28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鱼类时没有如实记录上述鱼类的进货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博望区欧得福超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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