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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021-07-06 15:03:2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WLLBCXG

  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并扣押了8袋化妆品,包装袋上无中文标识,每袋内含有“玫瑰榴石美白软膜”100g/管和“玫瑰榴石美白软膜”15g/袋,无其他中文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8袋产品进行扣押并制作《现在笔录》记录现场情况。2021年3月3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马市监稽强字〔2021〕137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3月20日采购时索取的该化妆品备案凭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但其提供的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上显示产品名称为“莱施玫瑰榴石净亮软膜”,和我局现场查扣的大盒外包装说明书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名称“兰铂丽斯玫瑰榴石净亮软膜”不一致,且与被扣押产品小包装内容物上唯一中文标识 “LP1003 玫瑰榴石美白软膜”也不一致。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穗埔市监综二协调复字〔2021〕27号)确认:“外包装标识 “兰铂丽斯玫瑰榴石净亮软膜”及其内含两款小包装产品“LP1003玫瑰榴石美白软膜”( 15g膜粉)及“LP1003玫瑰榴石美白软膜”( 100g啫喱)是该厂家生产的同一商品,产品实际名称为‘莱施玫瑰榴石净亮软膜’,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7164645,日期2017-11-20),厂家自述上述化妆品内外包装不一致的原因是标签印刷错误。”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致。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在信用中国(安徽马鞍山)网站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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