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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同军冷冻产品经营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07-06 15:05:16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同军冷冻产品经营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同军冷冻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PNEEX6L

  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到马鞍山市花山区同军冷冻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发现有冷冻牛肉(原产地阿根廷)、牛肚(原产地美国)、带鱼(原产地印度)等进口冷链食品陈列,(详见《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产品海关报关单据、核酸检测报告、集中监管仓消毒证明及出库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4月29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万牛汇食品商行购进的三件冷冻去骨牛前(企业注册号:2792批次:20201119、20201214),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产品海关报关单据、核酸检测报告、南京市江宁区集中监管仓消毒证明、出库证明以及相关进货单据。当事人未按2021年3月23日起马鞍山市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未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条:“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解除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规定。

  当事人2021年4月29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万牛汇食品商行购进的三件冷冻去骨牛前(企业注册号:2792批次:20201119、20201214),每件计量为26Kg,三件共计78kg,当事人口述进价为37元/Kg,销售价为42元/Kg,共计3276元。我局执法人员经大型商超调查,未发现同类别进口冷链食品,故无法参照市场销售价格,根据当事人陈述销售价格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276元。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未有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经营的产品海关报关单据、核酸检测报告、集中监管仓消毒证明及出库证明齐全,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第二款:“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冷冻去骨牛前(企业注册号:2792批次:20201119、20201214)三件,共计78kg;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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