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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慷泰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021-07-06 15:03:56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慷泰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慷泰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TE7GA62

  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7袋化妆品,包装袋上无中文标识,每袋内含有“玫瑰榴石美白软膜”100g/管和“玫瑰榴石美白软膜”15g/袋,无其他中文标识。当事人所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盒上标签所列信息完整,但产品名称与被检查产品标识名称不完全一致,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两盒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信息、注册备案信息、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现场未见进货查验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7袋产品进行扣押。2021年3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售化妆品是广州瑞施化妆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7164645,日期2017-11-20),当事人所提供被扣押产品外包装、备案凭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和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穗埔市监综二协调复字〔2021〕27号)及生产企业自述情况一致。该化妆品小包装标签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慷泰美容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鉴于上述化妆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复函和生产企业的情况说明,该标签为企业印刷错误所致,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在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该行为不适用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进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未能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建立制度,并如实记录并保存了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五)符合裁量规则从轻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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