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漳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漳州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单证资料违规案。
漳州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50693019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5830W。
联系地址: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开发小区
漳州海关稽查组于2021年3月18日起对当事人2018年03月23至2021年03月22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常规稽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稽查范围内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2021年3月30日漳州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因相关资料已销毁无法改正。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管相关海关资料,经责令改正仍无法提供,已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漳州海关移交材料、当事人说明,公司授权代表笔录、当事人工商注册内档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