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厦门东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关检罚字〔2021〕0003号),涉及丰县隆全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检罚字〔2021〕0003号
丰县隆全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彦虎,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91320321MA21GRW14U,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青年路066号,海关企业编码:3203960AJH。
2021年03月16日,当事人丰县隆全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锯片、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其中05项商品申报品名:不饱和聚酯树脂,申报商编:3907910000,申报规格:0|0|白色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50.0-60.0%2-甲基-2-丙烯 酸-1,4-丁二醇酯40.0-50.0%等|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间苯二甲酸 1:1|非废塑料|无品牌|型号:DC191 LY-168-2等|20201115,申报数量:52桶,申报金额:52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559元,报关单号:371120210000099316。经现场取样送检,厦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114000053)显示,送检的“不饱和聚酯树脂DC191、不饱和聚酯树脂LY168-2”样品(报关单号:371120210000099316中05项)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12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口危险化 学品应当在其生产地向海关报检。经查,商品“不饱和聚酯树脂DC191”产地:常州市新北区 、“不饱和聚酯树脂LY-168-2”产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当事人均未就上述商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向产地海关报检。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 :371120210000099316)、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编号:211400005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2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