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景福银楼。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景福银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T2GU37G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景福银楼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到该店有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称重秤,型号为:AB313L。生产厂家为:沈阳多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强制检定合格证明。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批准立案予以调查。
经查明,马鞍山市雨山区景福银楼的计量器具(称重秤)无强制检定合格证明,自2019年9月购入此秤后一直未检定,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文件,该店经营使用的称重秤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一年。因无本年度一年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工作人员未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信息公示内容中发现当事人曾有该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景福银楼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 2021 〕1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312】中:“¨¨¨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检定标识的强检计量器具,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