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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被判罚

2021-04-29 11:07: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同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是日本大同弹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传承大同会社70多年的弹簧精密制造工艺,经过多年发展,“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已经被国内弹簧行业以及用户广泛接受。大同会社申请注册了“大同弹簧”系列商标,并授权太同公司在中国境内采取措施制止任何侵犯其商标权、商号等的行为。太同公司也申请注册了“新大同株”系列商标。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同公司)的股东原为太同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其成立后长期在经营宣传中,尤其是在其官网及微博的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标识,虚构其为大同会社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网络直销公司,开设有大同弹簧商城,产品技术来源于大同会社,产品质量优于太同公司的商品。太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大同公司停止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使用“大同”文字及虚假宣传行为,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无锡中院经过审理,认定新大同公司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大同会社及太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新大同公司将与大同会社字号相同的“大同”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故意攀附该字号的商誉,同时在宣传中虚构其与大同会社的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新大同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大同”文字并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登载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太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新大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案为涉及商业标识类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等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攀附上述商业标识积累蕴含的商誉,在宣传中千方百计蹭热度,试图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大同会社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大同会社的“大同”字号虽然是在境外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被告将“大同”作为字号组成部分进行企业注册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禁止使用并变更字号。

2、判决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境外企业包含境外注册的字号在内的最严格保护,增强了境外企业进行投资的信心。鉴于被告全方位开展针对原告及大同会社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及合理开支,有力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优良的营商环境。

(供稿: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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