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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9期)

2023-10-16 17:1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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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9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永山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长阳熙悦天街火炉火)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操作间环境整洁、餐具与不洁物一同存放、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合丽香舍餐饮有限公司(拱辰街道龙湖天街一麻一辣)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巴川情(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阳熙悦天街巴川情)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4、美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分公司(长阳熙悦天街江边城外烤全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有滋有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加州水郡广场微海鲜鲅鱼蒸饺)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鲁乡缘食品有限公司(西潞街道佳世苑菜市场主食厨房)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7、北京蓝海之家宾馆有限公司(琉璃河镇西大街菜根湘)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8、北京市窑上众晶春小吃店(琉璃河镇窑上众晶春小吃店)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鑫旺源餐饮有限公司(窦店镇田家园村家常菜)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布局且未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忆褚食品有限公司(窦店镇下坡店村青龙湖飘香鱼)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布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车营餐厅(河北镇南车营村车营餐厅)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良乡利民商贸有限公司(良乡镇富庄村鲜鱼坊川湘菜)

当事人进货票据不齐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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