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质量新闻网餐饮资讯!
当前位置> 餐饮资讯>>前沿资讯>>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2期)

2023-06-29 16:5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2期)。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2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8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窦店龙凤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凤宾馆)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林东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小面)

当事人餐具未及时消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于庄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主食厨房)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经营布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逢程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羊棒骨)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永山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火炉火)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操作间环境整洁、餐具清洗消毒后未保持清洁、餐具与不洁物一同存放、不具有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熙小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记顺合)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餐具用后未保持清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洺江餐饮中心(半天妖烤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雄英餐饮有限公司(山西面馆)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