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质量新闻网餐饮资讯!
当前位置> 餐饮资讯>>前沿资讯>>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管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2023年第七期

2023-04-14 15:12: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2023年第七期。

image.png

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2023年第七期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旺华记熟食店(安固香肠)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金合民俗餐厅(北京金合民俗餐厅)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红石坎老马饭店(老马饭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德运昌盛小吃店(德运昌盛)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杜玉芹民宿餐厅(北京杜玉芹民宿餐厅)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未生熟分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樊冬松小吃店(山西老面馆)

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光辉琪达小吃店(小吃店)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连永小吃店(连永小吃)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宝满民俗餐厅(宝满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东沟许永新民俗餐厅(许永新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保存记载有进货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波丽餐饮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二、北京鸿艳盛日鑫小吃店(鸿艳盛日鑫小吃店)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三、北京鑫红中天食品有限公司(鑫红中天)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