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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七期)

2023-04-12 10:18: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七期)。

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七期)

近期,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天利德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樱川小奈日式烧鸟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22号楼-1至3层4内-1层B101)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昌阳星宇小吃部(招牌:味道香山;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商业街〈阳坊大都对面温南路东〉)保洁柜无柜门;食品原料未隔墙离地存放;洗消池未专池专用;凉菜间无可开闭式出菜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微晓餐饮有限公司(招牌:独一味烧烤小龙虾;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南10幢等10幢内第2幢02F1031)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擀面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擀面先生;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5号2幢一层104)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伙柴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原时烤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北京富雷科技有限公司〉西门104室)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宏图兄弟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阿亮私房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综合楼临11号)冷藏库内未清洗的蔬菜和清洗切配后的蔬菜混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禹诚相惜百货店(招牌:孙氏快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231号-1〈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广亮小吃店(招牌:云南米线黄焖鸡;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91号院05〈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志英永红小吃店(招牌:山西特色面食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51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半截塔宏生小吃店(招牌:徽州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28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小辛庄长英美发店(招牌:卤百味;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33号-3〈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市瑞红芬明烧饼店(招牌:驴肉火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村北265号)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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