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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的奖励问题

2022-11-11 10:28:31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针对网友提出的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的奖励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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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那么发生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案件,奖励规则是否遵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呢?

总局回复: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 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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