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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标注旧版本企标的产品”需达到旧版本企标技术要求还是现行企标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1-09-16 14:12:41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针对市场上在售的“标注旧版本企标的产品”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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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了新版本(年代号更新)的企业标准,而原有旧版本已选择“企业自行废止”状态,请问市场上在售的“标注旧版本企标的产品”需达到旧版本企标的技术要求还是现行有效的企标要求?如果不能满足标注的旧版本企标要求,符合现行有效的企标要求,是“不合格产品”吗?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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