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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约谈汽车经销商点评6条霸王条款

2018-11-21 13:22:35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顾艳伟)11月15日,广西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汽车销售业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对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其中,免除卖方责任,加大买方责任等6条格式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据介绍,广西区建成使用了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系统,属全国首创。目前已有11个行业的600余家企业,通过广西区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系统公示了格式合同,基本覆盖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旅游、供水、供气、供电、房地产等使用格式合同的主要行业。

数据显示,在广西区各市场主体已公示的近7000份格式合同中,汽车销售企业公示了445份,只占到5.9%。2012年以来,汽车销售行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仅有14家,只占公示企业总数的0.64%。反之,2017年度汽车销售行业合同纠纷金额占到消费者投诉金额的54.8%。

记者了解到,广西区部分企业没有履行《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定义务,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监督。

霸王条款: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点评意见:此类条款属于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该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先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条款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

霸王条款: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和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同时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范围。

霸王条款: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点评意见:此“合同解除条款”是对《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情形的限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若甲方提供的车型、颜色或许诺附赠升级设备不兑现,未履行原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允许乙方退车,即解除合同,有失公允。

霸王条款:在乙方开车离开销售点,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交通事故)。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产品销售方或生产方的基本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任何问题”的表述过于绝对,容易误导消费者。若因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排除和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霸王条款:客户提车后因证件不齐全、未上牌在行驶中被交警处罚和其他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销售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其他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排除了因汽车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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