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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汽车品牌授权垄断有望破解

2016-01-07 16:41:41 南方日报
   经过多次爽约之后,新的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终于有了重大进展。1月6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将打破汽车销售授权方式,允许经销商跨过车企进行汽车销售。通过大力保护经销商举措,重新平衡经销商与车企的利益,避免汽车流通环节的纵向垄断与横向垄断,并有利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更为适应当下汽车市场的竞争环境,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平衡两者利益,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并能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据悉,《征求意见稿》征求期限截至2016年2月6日。新规一旦实施之后,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变化1. 打破汽车授权销售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与此同时,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销售未经过供应商授权的产品,打破了供应商渠道垄断的局面。尤其是在进口汽车方面,此举让平行进口汽车在法律法规层面得到认可。

   按照2005年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分析指出,国内销售进口汽车价格高企,一直为外界所诟病,主要原因则是车企拥有经销商的授权,这使得车辆供应商在市场中拥有绝对话语权。本次打破授权之后,市场将会有所改变,进口车价格回归。

    变化2. 经销商权益得到大幅提升

   据了解,为了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淘汰出局,商务部于2005年出台了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却与汽车市场发展存在不和谐,导致了车企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市场不断出现纵向垄断与横向垄断现象。早在2007年、200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工商联连续两次提交修订上述办法的议案,商务部多次提出对其进行修改,但由于各种原因,商务部直至现在才再度推出《征求意见稿》。

   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大幅强化了经销商的权益保护,明确指出了车企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能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能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不能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能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等等。

   同时,车企如果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并且车企的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对经销商有歧视性政策。

    变化3. 将打破车企零部件领域纵向垄断

   在强化经销商权益,改变车企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之外,《征求意见稿》试图打破车企的纵向垄断,尤其是在零部件领域,更为规范市场秩序。

   据悉,《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此举从法规层面确认了经销商采用非主厂件的合法性,让其采购零部件渠道正式多样化。”一家美系品牌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它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这也意味着,配件生产商将有权进行相关零部件的销售,避免受到主机厂的强势干扰。与此同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独立选用相关配件。

    打破授权销售方式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提升经销商权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

    防止零部件垄断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专家视点

    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

    新规更适应现有汽车市场环境

   “《征求意见稿》更为适应当下汽车市场的竞争环境。”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平衡两者利益,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

   崔东树指出,《征求意见稿》对经销商的保护力度非常大,甚至有点“过了”。比如,经销商与供应商签署协议,要求首次时间限度便达到5年。这意味着供应商与经销商利益更为密切,要更加“同甘共苦”。因为按照市场运行规律,一个品牌的热销与滞销,5年是一个很难延续的时间段。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将更加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将促进未来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与传统汽车相比,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与售后关联度大大降低。

    南方日报记者 郭小戈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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