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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指标借他人存风险 出事故难免责

2013-04-07 09:10:40 中新网

   于女士摇号中签获得购车资格,但没有购买车辆,而是将购车指标转借给朋友。随后朋友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判赔偿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于女士已于近日将执行款交到该院。

   据了解,于女士与古先生是朋友关系。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随后,古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帕萨特汽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

   2011年11月14日10时许,古先生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北路十里堡北里外侧辅路行驶,将正在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在地。经交通队认定,该起事故古先生负全部责任。

   随后,尹女士两次就医,并花费医疗费4.3万余元,古先生曾赔偿过3万元,但就具体赔偿细则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尹女士将司机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庭审中,古先生、于女士均表示,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二人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同时,法院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故于女士应当与肇事者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二人表示的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的事实,由于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于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尹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迫于执行压力,于女士将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

    ■以案释法

    购车指标借他人存风险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于女士这样的摇号中签者,取得购车资格却并不急于购车,担心资格过期作废,就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将自己取得的中签资格出借给他人。朝阳法院法官白玉龙提示,这样的行为存在极高的、“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什么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对此,白玉龙解释说,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的三种情形,法院往往会认定车辆登记人存在过错。但同时,这三种情形车辆登记人并不方便了解和掌握,所以这份风险还有“不可控”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或将面临高额索赔。

   “大多数人认为,司机肇事,我作为借名车主,能有什么过错?发生事故也应该由司机担责。”白玉龙说,但若存在上述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也难辞其咎。

   为了逃避承担这份责任,有人试图通过与实际车主签订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的方式规避风险,但这样也并不可靠。“双方因借用购车指标签订的有关事故责任分担协议,由于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也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白玉龙建议,取得中签资格的人,应该树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将取得中签的资格出借给他人使用。(记者黄洁 实习生 孔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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