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酒醉后驾驶轿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一倍。昨悉,洪山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今年37岁的余某是武汉某公司的司机,平时喜欢喝点小酒。今年6月21日晚,他又碰到应酬,经不住朋友劝,多喝了几杯,晚20时许,他想到这么晚了不会有查酒驾的,便开动了公司的微型面包车。行驶至洪山区张黄新村路段时,面包车与一辆银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报了警,闻讯赶至的交警将余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9mg/100ml,而法律规定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醉酒驾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万勤 实习生 祝文昭 余娥钰 通讯员 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