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机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3-01-08 10:51:41 中新网

   一司机酒醉后驾驶轿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一倍。昨悉,洪山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今年37岁的余某是武汉某公司的司机,平时喜欢喝点小酒。今年6月21日晚,他又碰到应酬,经不住朋友劝,多喝了几杯,晚20时许,他想到这么晚了不会有查酒驾的,便开动了公司的微型面包车。行驶至洪山区张黄新村路段时,面包车与一辆银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报了警,闻讯赶至的交警将余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9mg/100ml,而法律规定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醉酒驾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万勤 实习生 祝文昭 余娥钰 通讯员 洪法)

(责任编辑: )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