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3月20日 3月20日,凯马B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近日收到工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为凯马汽车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间生产的 8 台型号为 KMC1033A25D4 轻型柴油货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和 318 台型号为 KMC1042LLB33P4 重型柴油货车的 OBD 功能性检测不合格。
凯马汽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信部责令凯马汽车停止生产和销售 KMC1033A25D4 轻型柴油货车和 KMC1042LLB33P4 重型柴油货车,并进行为期 6 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期间暂停公司《公告》燃油车新产品申报资格。
凯马B在公告中称,工信部处罚决定书涉及到的KMC1033A25D4 轻型柴油货车及KMC1042LLB33P4 重型柴油车系凯马汽车 2016 年初生产的国Ⅳ产品, 该两种车型已经先期于国家标准国Ⅴ实施要求之前停止生产销售。 2017 年,凯马汽车已经全部完成了国Ⅴ产品的转换,目前汽车公告国Ⅴ产品总数达 371 个,基本能够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本次事件,公司将吸取教训,积极履行环保一致性及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产品结构调整与质量升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凯马汽车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