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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评价研究》2014 实践篇

2016-07-08 16:23: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品牌认证研究.

《中国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评价研究》2014

第三篇实践篇

第一章品牌认证的中国历程

第一节品牌认证的源起:产品质量认证、管理体系认证

1.1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质量保证的手段逐渐发展起来的。在现代产品质量认证产生之前,供方往往采取“合格声明”的方式,以取得买方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即由供方通过产品说明、有关文件或标记等形式,承诺所供产品的全部特性符合买方的要求。这对质量特性较为简单的产品来说,不失为一种增强顾客购买信心的良策。但伴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日益复杂,仅凭买方的知识和经验,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承诺并不总是可靠、可信,于是供方单方面的“合格声明”的作用日趋降低。在此情况下,顺应供方树立其产品质量的信誉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一种由第三方来证明产品质量的现代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方式便应运而生。

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对于有效地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依据认证性质,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为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活动,我国依据国际标准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作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另外,产品质量认证还可以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5条的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安全认证是政府部门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执行安全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作为一种法定标志,与商品标志不同,只要是依法经认证机构批准认证的产品,都使用同样的认证标志。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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