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春天,又一个“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正值中国汽车召回刚刚经历了十年,一个新的十年轮回正在开始。
中国汽车召回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汽车召回这项重要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对于企业责任的监管,都建立在法治和科学的阳光之下。
关于十年来汽车召回工作,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向媒体做过详细介绍,从相关内容的汇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汽车召回是如何服务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国,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在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汽车产品质量标准,促进企业变革进步,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汽车召回是汽车售后服务的组成部分,是汽车市场的一种常态。十年来,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尽管经历了一些波折,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召回制度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是法规逐渐完善,市场日渐成熟,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强的体现。这项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生产企业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已经销售出去的批量汽车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落实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
中国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十分专业,包含了细分的几百个门类。从2004年开始,政府有关部委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实施。十年来,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有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从2004年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数量逐年递增,到2014年11月30日,整车召回达到827次,共召回1887万辆,其中召回汽车数量691万辆,召回轮胎47.1万条。这些召回活动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极大的保护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变革进步,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据统计,为消费者挽回的损失达到了200多亿元。事实证明,每次召回事件的顺利解决,往往都包含了这样几个要素:政府积极作为,企业认真负责,消费者理性配合,各方以法规和标准来对话。
2012年,政府又制定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这是中国首部产品召回的专门行政法规,对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义务的规定,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上升到了法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得到空前的加强。专门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立了国家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包括500多名技术专家,27家产品缺陷检测机构在内的专家队伍和检测机构进入支撑系统。
过去十年,政府一直在加强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有效收集消费者、媒体等反应的产品缺陷现象,还通过交通事故调查,车辆安全检查,国家监督抽查等多种方式,收集缺陷信息,积极主动开展调查。更可贵的是,今天,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逐步提高,产品召回制度逐渐为企业和社会各阶所熟悉,成为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选择,越来越多的企业成立了专门的产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产品缺陷越来越多的采取召回的方式加以解决,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并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技术进步,对于行业健康有利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美国等国的汽车召回情况相比较,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到中国汽车召回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趋势。
美国实施了40年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014年,美国召回6050万辆汽车,两倍于该国2004年3080万辆的纪录,刷新年召回量纪录。2013年美国汽车召回量是1962.95万辆。美国政府调查影响召回的平均在57%,2014年,中国的相关比例已经和美国的水平相近。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正在被借鉴,包括英国汽车召回数据、欧盟一般消费品召回数据、美国汽车召回情况数据、日本汽车召回法规等。
十年召回的进程,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加强,企业的自律和创新也在加强。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一位专家说:企业是召回的主体,一个企业能够发现相关的缺陷,说明这个企业有能力,因为很多缺陷并不是标准化的运行,它是不合理的运行,发现缺陷问题,还要解决缺陷,还要找到改善的措施,说明这个企业有水平。更关键的,这样的企业是为了负起社会的责任进行召回。
中国汽车市场在发展,召回工作在扩大规模,并且正在促进中国汽车质量标准的提高。但中国市场的召回工作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技术支撑能力还很薄弱,亟待加强。单就召回的数量而言,2013年首次突破500万辆,但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仍有部分企业未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甚至隐瞒缺陷。政府已经发出号召,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重质量,守诚信。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要求汽车产品不断的在科技上创新,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要。产品的研发更新是无止境的,一定时期内,产品在设计制造上存在某些问题是难免的,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对销售出去的产品发现有缺陷,应及时采取召回缺陷的义务,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基础是企业。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就应主动开展调查分析,主动报告缺陷分析的结果,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采取妥善措施,保障召回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应更加积极主动促使消费者质量投诉,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积极处理质量纠纷,化解社会的矛盾。(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