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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

2013-07-16 13:4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办法》明确规定,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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