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办法》明确规定,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办法》明确规定,质量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