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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厂方权责不明 责任划分未清

2011-10-26 15:34:54 中华网

   9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9月22日《新京报》)

   虽然到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1800万辆,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但由于三包制度的缺失,汽车质量投诉恐怕也是世界第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

   汽车三包为何历六年而难以出台呢?原因据说有三:一是经销商和厂家对于责任承担没能达成妥协;二是一些基础制度没有建立,比如汽车三包的先决条件是对车进行检测,权威检测机构则尚未建立;三是由哪个权威部门来监督执行?

   这些问题当然很重要,但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经销商和厂方没有对责任承担达成妥协,显然不是阻碍三包制度出台的重要因素,除非制度制定者被商家利益给绑架了,屁股完全坐在商家一边。建立检测机构和规定监督者恐怕也并非特别困难,关键在于态度。如果规则制定者总是要呵护商家的利益,三包规则就只好一再难产。

   其实汽车三包规则不应当依赖于检测之类的技术性规定,比如在美国,新车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以美国加州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而此次的草案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这样的规定,自然太偏向商家一边了。国内汽车三包制度制定,应当借鉴人家的经验,而且一定要本着方便消费者维权,不能一再照顾原本就非常强势的汽车商的利益。只有出台这样的规定,才能保障消费者利益,并促使汽车生产者改进技术,生产出更加安全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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