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宁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05-14 14:55:56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image.png

案例1:宁夏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为宁夏某制供有限公司出具的14份煤制品检测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编号为煤检字2022第006号的检测报告存在碳(Cd)检测结果与原始检测记录不一致的问题;编号为煤检字2022第016号的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日期不一致和碳(Cd)检测结果与原始检测记录不一致的问题;编号为煤检字2022第017号的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日期不一致和碳(Cd)检测结果与原始检测记录不一致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罚款3万元。

案例2:大武口区某保健品店裕民北路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3年12月2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51份《我与硒的故事》手写心得体会,内容涉及客户补硒后改善身体健康状况、治疗各种疾病症状等评价内容。会议营销PPT教学课件中含有“标本兼治糖尿病”“硒—肝病的天敌”等疾病治疗宣传性文字。经查,2021年4月份以来,当事人租用经营门店从事线下富硒食品及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通过发展客户、专题讲座、积分兑换、客户评价等方式,聚焦于当前社会普遍面临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等慢性病问题及癌症高发率的严峻形势,积极推广富硒食品与富硒保健食品,并宣称其产品对上述病理性问题具有显著治疗效果。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的宣传富硒产品的奖匾证书等均无相应的依据和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3:大武口区某饭店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使用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八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7日)进行抽检。11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八角从银川市兴庆区某调味品店以每斤27元八角25公斤购进,货值1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使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4: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巴盟特产”嘣嘣菜油黄瓜6瓶、“春畦牌”蒜蓉双椒酱1瓶、“隆邦”牌糖蒜5袋、“蔬魁”牌腊八蒜5瓶、“波罗客”牌香辣味香菇酱1瓶、“隆邦”牌脆口蒜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25瓶(袋),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5: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80卷烟花爆竹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11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失效的烟花爆竹80卷,并处以罚款1600元。

案例6:石嘴山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热力管道案

2023年12月6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压力管道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施工的两个供热管道工程均未能提供热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经查,上述2个工程的热力管道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压力管道,均由当事人负责安装,截至检查当日时,2个工程的热力管道安装完后均未进行监督检验就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热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惠农区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0月3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氮气充装车间现场满瓶区存放气瓶12只,其中:7个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 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1个气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0元。

案例8:惠农区某凉皮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已清洗消毒的餐具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的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9:宁夏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12月2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厂房内有一辆产品编号为14BC20636的叉车正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为自有叉车,2023年11月26日,宁夏泰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产品编号:14BC20636,设备代码:511010002202342607的叉车作为货款抵给当事人,叉车于2023年12月初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10:平罗县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CNG、LNG充装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向其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花卉经济”点亮美好生活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夏季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福建省福州市充分运用沿海荒滩、沼泽 ...

  • 别克下一站 由你来定义 第九届上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