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规范涉农市场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

2024-04-16 11:1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强化农业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撑,突出民生领域及重点领域价格监管的具体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涉农市场价格行为行政指导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广大农业生产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农田机动地流转中操纵价格、肆意涨价;

(二)农资销售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外加价及违背市场规律制定价格;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八)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执行不同价格;

(九)利用统购、统耕、统销等侵害农业生产者利益;

(十)粮食收储缺斤少两、压级压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涉农单位、企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者要按照行政指导书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立刻完成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经行政指导仍未规范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供稿: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荣成市1万多公顷海带进入采收 ...

  • 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书写新时代辉 ...

  • 重庆武隆中国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常压 ...

  • 江苏省秦山岛东部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 ...

  • 探店岚图汽车:销售服务热情周到 试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