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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要保障 进货查验非小事

2023-07-25 11:31:55 济源市场监管

近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原国际商贸城济源市某食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矿泉水、红烧牛肉面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执法人员对该店给予责令改正、当场警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存在未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该店采购食品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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