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支) | 检验样品数量(支) | 备用样品数量(支) |
1 | 牙刷 | 24 | 12 | 12 |
2 检验依据
表2 牙刷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 GB/T 22048-2015 |
2. | 有害元素 | GB 39669-2020 |
3. | 磨尖丝刷毛pH | GB 39669-2020 |
4. | 毛束拉力 | GB 39669-2020 |
5. | 颈部抗弯力 | GB 39669-2020 |
6. | 儿童牙刷刷头 | GB 39669-2020 |
7. | 牙刷的刷毛安全性 | GB 39669-2020 |
8. | 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 | GB 39669-2020 |
9. | 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 | GB 6675.2-2014 |
10. | 边缘、尖端 | GB 39669-2020 |
11. | 儿童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 | GB 6675.2-201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9669-2020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