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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2023-04-20 22:15:26 宁夏市场监管

案例一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确认案

2022年3月,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李某某“玻璃压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依照双方请求,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行政调解,调解结果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二

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2022年10月,吴忠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河北省玉田县天一户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便携式烧烤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吴忠市利通区某商店东郊市场店、吴忠市利通区某厨具商行、吴忠市利通区某日杂批发部、吴忠市利通区某商行、吴忠市利通区某百货批发部等5家被请求人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吴忠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案例三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22年10月,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银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银川市兴庆区某装饰材料经销部所销售的滑石粉产品包装袋,与请求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种类相同,经过对二者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认定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经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

案例四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网上巡查预警线索对银川市兴庆区某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在其“美 团”APP开办的商铺内销售与“冰墩墩”形象类似且标示有奥林匹克五环、“Beijing2022”标志的蛋糕,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2年3月,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灵武市某装饰材料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组成的“灵武家居建材钻石联盟”在促销活动中未经授权使用“3·15”标志。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3·15”特殊标志行为,构成未与特殊标志所有人签订合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侵犯商标权案

2022年5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22瓶汾酒、五粮春、剑南春白酒无法提供合法进货证明且产品包装标示外观及商标感观有异常,经商标注册人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2瓶侵权白酒、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8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宁夏某木业有限公司、永宁县望远镇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宁夏高院经审理认为,宁夏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望远镇某装饰材料经销部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宁橹丽”,且在注册名称、广告宣传、店铺宣传和产品标示过程中刻意使用“橹丽”字样,与寿光鲁丽公司所取得的“鲁丽”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攀附寿光鲁丽公司所有的“鲁丽”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寿光鲁丽公司损失40万元。

案例九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2年4月,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主题影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现场计算机D盘影库中有“爱情”、“动画”、“动作”等16个文件夹,共存储《流浪猫鲍勃2》、《自杀小队2》等1440部影片,且当事人不能出示影片的授权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对该主题影院作出警告;没收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服务器1台;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案

2022年3月,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疑似盗版出版物《红星照耀中国》。经鉴定,从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图书为正版,游商推销书籍为盗版书籍。该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盗版书籍;罚款3仟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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