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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4-20 22:03:18 南通市场监管

2023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劣质燃气具、电梯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腊鸡腿案

2022年8月24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腊鸡腿时疑似添加山梨酸钾,合计生产了104箱(5kg/箱),货值金额9568元。经海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腊鸡腿中含有不得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2月2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7万元。

案例二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纺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蚕丝被及刷单炒信案

2022年9月25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区川姜镇某家纺厂的经营场所、仓库及网络店铺开展执法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称蚕丝被实际填充物为100%聚酯纤维。同时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刷单的方式提高店铺销量,合计刷单686笔,涉及金额4383万元。

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罚没合计68453.29元;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三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10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4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燃气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2月7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4台灶具并处罚款。

案例四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生产以假充真的羽绒被案

2022年10月1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220×240cm规格(净重10斤),标称为“臻品羽绒被”进行抽检。经南通市纤维检验所检测,该批次被子的纤维含量(填充物)为100%聚酯纤维,无羽绒成分。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4250元。

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的羽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2月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并处罚款9.425万元。

案例五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0月9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市某中学食堂正在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在查封期间,食堂工作人员擅自动用查封设备,于2022年11月1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万元。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被查封电梯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六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川姜镇某食品商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3年1月3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位于该区川姜镇三圩埭村11组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了用于宣传所售百草牛樟芝酵素原液的视频,宣称该酵素原液“有效抗癌、降低血糖、血脂、胆固醇,能有效预防各种心血管疾病”等内容,在该商行淘 宝店铺网页上播放,制作及投放费用为4000元。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元。

案例七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开展核查,当事人生产香肠制品时使用复合调味料“姜汁”作为生姜替代品,导致该批次香肠带入了不得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经检测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2月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9月2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2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中压猛火炉。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总计83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660元。

拟稿:李雅楠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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