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并予印发。该办法分6部分共25条,对失信行为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认定标准
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是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五是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六是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七是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八是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标准:一是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是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四是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信力的;六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七是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管理措施
失信行为管理措施:一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是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三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四是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知识产权资助资格;五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上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四、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停止公示,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五、守信激励
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是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二是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是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四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五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