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2022-11-21 14:2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image.png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1期),涉及我市6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2935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蛙类专项抽检发现余姚市孝丰淡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孝丰淡水产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266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蛙类专项抽检发现宁波高新区梅墟仟里缘川菜馆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高新区梅墟仟里缘川菜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高新市监处罚〔2022〕8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元,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12830213的鸿万寿·致中福(露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奉化茅山酒厂生产的鸿万寿·致中福(露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奉化茅山酒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鸿万寿·致中福(露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3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276元,罚款5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鸿万寿·致中福(露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0830884的蛋黄酥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彩凤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佳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佳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10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0431400的盐汽水饮料(无糖型)(柠檬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汽水饮料(无糖型)(柠檬味),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气泡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汽水饮料(无糖型)(柠檬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11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4.76元,罚款8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举行2 ...

  •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 ...

  • 集美家居北苑商场13周年店庆

  • 长山列岛丨狂风大潮夜袭牡蛎养殖区! ...

  • 罗甸:规模化发展生猪养殖产业 助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