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省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0期),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5131258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原大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原大早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2〕9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5元,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0831273的芝麻果仁月饼(苏式果仁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五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望春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果仁月饼(苏式果仁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望春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果仁月饼(苏式果仁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调查,该批次产品经过180度高温烘焙,于生产当天已经送至经销商处,且出厂检验结果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三十三条第一款,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不予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五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果仁月饼(苏式果仁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高新市监罚告〔2022〕12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69.37元,罚款5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