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某停车场不按明码标价收费。经核查,该停车场位于学校旁,公示的价格为30分钟免费,一些家长接送学生时停入了该停车场,但时间较短不足以收费。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以道闸运转电费、保养费为由,制作了告家长书,并向家长收取一元一次的停车费用。
无独有偶,又有消费者举报反映另一停车场未按公示价格收费。经核查,该停车场由业主委员会征得业主同意后,对停车场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但公示价格未进行更改。消费者在出场交费时才发现所交的停车费要高于公示价格。
上述两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张家港市的大部分停车场为社会停车场,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自主定价,但应当备案且明码标价,并按照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
明码标价必须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知,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有权利对有关价格信息有最基本的了解。
实行明码标价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醒
市民如发现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未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