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修订,通过对我国第一部市场监管的地方立法的全面修改,对于全面推动依法治省、持续优化广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了新时期广东创新市场监管制度的诸多新特点。
第一,《条例》的修订遵循市场监管效率原则,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在推进政府“放管服”职能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由此既降低了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也避免因事前监管的减少而出现监管漏洞。第二,《条例》努力对市场监管技术创新发展作出了积极回应。如《条例》紧跟科技发展步伐,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有效运用,细化了智能监管的技术方法,完善了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制度。第三,《条例》的修订体现了激励型监管的市场监管创新思路。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以利于鼓励合法的市场创新。第四,《条例》的修订创新了作为现代市场监管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监督具体规则。如《条例》扩大“12345便民热线”接线处理范围,有效解决群众投诉难的问题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第五,《条例》的修订将人民生活安全作为市场监管制度创新力度的着力点,如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主要方式的追溯体系,有利于落实民生产品全过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总之,新《条例》是新时期广东通过创新市场监管制度与规范,持续优化广东营商环境的一部促发展、稳预期、惠民生的良法!(中山大学法学院 周林彬 董淳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