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于6月19日表示,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关于食品标示的部分规定正式生效。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说明,依照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食品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品名、内容物名称、净重、食品添加物名称等重要信息,同条第2项则规定,食品内容物主成分应标明其于食品中所占百分比;该署为保障民众权益,亦已公告《宣称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鲜乳保久乳调味乳乳饮品及乳粉品名及标示规定》及《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此外,关于食品添加物,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若有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如以功能性命名,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淀粉,应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2条附表所定品名标示,不得以粘稠剂、化制淀粉或修饰淀粉等名称概括,应明确标示如玉米糖胶或海藻酸等食品添加物名称。(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