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号公告,修订《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全文3点,并自发布之日生效。
1.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修订该规定。
2. 没有营养宣称的下列包装食品,豁免营养标示:
(1)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2)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的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产品。?
(3)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4)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调理卤包。
(5)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
(6)盐及盐代替品。
(7)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的食品原料。
3.前点所列食品,如欲提供营养标示,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