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台湾地区发布修订《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公告。内容如下:
第17条兽医师或兽医佐于执行业务时,发现动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条第一项甲类动物传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的乙类、丙类动物传染病时,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机关接到报告时,应立即为必要之处置,并层报“中央”主管机关,其属重大人畜共通之动物传染病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即通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第20条动物防疫人员对于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动物传染病的动物及污染或可能污染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设备、场所,应于报经该主管机关核准后,依规定处理。(来源:中国台湾法律法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