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078号公告,预告制定“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公告事项如下:
1.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为:经公告应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具有工厂登记证的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所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特殊营养食品业者。
2.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应对其产品的养殖鱼贝类原料、畜禽肉类及其它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或乳制品原料的动物用药残留量,进行每季或每批至少1次的检验。
3.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应对其食品添加物成品的重金属含量、特殊营养食品业应对其特殊营养成品的微生物及营养素含量,进行每季或每批至少1次的检验。
4.业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5. 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产品的有效日期后6个月。
6. 本公告事项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来源:台湾地区“卫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