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916公告《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正要点如下:
1. 修正名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2. 增列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
3. 增列本法所称“中央”主管机关的准用许可字号。
4.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品名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名称,无规定者,得自定名称,该名称应能充分反映其本质或用途。
5.内容物中液汁与固形物混合者,应分别标明内容量及固形量;但其为均匀混合且不易分离者,得仅标示内容物净重。
6. 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管理。
7.增列本法所称制造厂商及国内负责厂商的定义及其标示方式,并明定输入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
8. 增列本法所称食品与食品添加物原产地的定义及其标示方式。
9.配合本法新增标示项目规定,将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得小于2毫米,最大表面积不足10平方公分的规定,放宽为最大表面积不足50平方公分。
10. 增列食品中原料及复合原料的定义及其标示方式。
11. 增列本法所称散装食品的定义。
12. 增列本法有关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标示规定。
13. 明定食品用洗洁剂,应依规定加中文标示,始得输入。但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于销售前完成中文标示。
14.明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专供外销者,其标示事项得免依本法相关规定办理。
15. 明定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所应包含的资讯。
16. 其他各条均配合本法的修正而作文字修正。
详情可登陆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网站查询。(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