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812号,公布《婴儿食品类卫生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婴儿食品类卫生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为特别针对婴儿食品加强管理其卫生安全,经参酌国际间的管理现况及科学的风险评估成果,拟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重新修正婴儿食品类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修正要点如下:
1. 修正本标准名称为《婴儿食品类卫生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
2. 修正本标准所称有关婴儿食品的适用范围。
3. 增订婴儿食品的一般性状规定。
4. 增修订婴儿食品的微生物限量规定。
5. 增修订婴儿食品的真菌毒素限量规定。
6. 增订婴儿食品的重金属限量规定。
7. 依据食安法第十五条,修正婴儿食品残留农药的规定。
8. 叙明本标准各条规定于食安法罚则的适用。
9.本标准原订有放射性物质、动物用药及食品添加物等规定,因另有现行标准可适用,现予以删除。(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