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欧盟发布法规(EU)No 289/2014,对(EC)No396/2005附件进行修订,修订了甲酰胺磺隆、四唑嘧磺隆、碘甲磺隆、环氧嘧磺隆、甲基二磺隆、啶嘧磺隆、咪唑磺隆、霜霉威、联苯肼酯、氯苯胺灵、禾草丹在多种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要求,具体见:http://new.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395568807965&uri=OJ:JOL_2014_087_R_0049_01。
本法规自公布后20日生效,自2014年10月11日实施。(来源:欧盟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