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百科>>质检业务>>业务职能>>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问题解答

2014-04-02 09:26: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代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报检单位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注册,其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取得《报检员证》。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位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7)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

   (8)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9)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10)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为什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要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报检员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一个合格报检员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有关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做到依法办事,避免因其工作失误影响货物的正常进出口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其对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报检员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机构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按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提供隔离场所,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出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映(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报检员有哪些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消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