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欧盟发布(EU) No 78/2014号法规,修订(EC) No1169/2011号法规的附件Ⅱ和附件Ⅲ。主要修订如下:
1.附件Ⅱ引起过敏的物质或产品中第1点,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远古硬质小麦(Kamut)或其杂交菌株及其他产品,不包括:(a)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葡萄糖;(b)小麦基麦芽糊精;(c)大麦制成的葡萄糖浆;(d)用于酒精蒸馏的谷物。修订为: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包括斯佩尔特小麦和东方小麦(khorasanwheat))、黑麦、大麦、燕麦或其杂交菌株及其他产品。
2.附件Ⅲ标签中需标注一种或多种详细情况的食品其中5.1中第(3)点,声明食品专门用于需要降低血胆固醇水平的人群。修订为:声明食品不能用于不需要控制血胆固醇水平的人群。(来源:欧盟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