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贸易警示>>

台湾地区制定《食品查核检验管制措施办法》

2014-01-01 19:25: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2050812号令,发布《食品查核检验管制措施办法》,该办法全文15条,自发布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1)主管机关执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的查核范围。(2)主管机关执行查核,必要时得对产品取样。前项取样为无偿并随机为之,业者不得指定;其样品数量以足供检验及留样所需为限。主管机关取样后,应填写相关纪录文件或收据,经在场业者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后,一份交由业者收执。(3)抽样的检体送验时,主管机关应填具检验单,并派员送至或邮寄至检验机关(构)。对于易碎品或有特殊贮存要件的检体,送验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4)检验机关(构)应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条款(ISO/IEC17025)等规范,订有检验作业管控程序及质量保证措施。(5)食品业者申请检体复验以一次为限,并应缴纳检验费用;原检验机关(构)应优先复验。抽样的检体无适当方法保存者,得不受理其前项的申请。(6)依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封存的产品,主管机关应加封缄或其它标识,并照相或录像,且就封存品项及数量制作清册,由在场业者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依前项封存的产品,得责付业者妥善保管,业者不得擅自更换、隐匿或处理。(来源: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