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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应正确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

2008-10-2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而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按照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为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合法、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到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执法部门形象。

   正确行政自由裁量权,首先应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法律条文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指导基层;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在什么情况下,予以什么种类,何种幅度的处罚,分门别类,予以明晰,不至于同样的案件处罚悬殊。

   其次,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端正执法观念,杜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之名行不合法之实的问题。执法时要基于正当的考虑,如果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臆断或私心杂念做出自由裁量决定,比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执法人员处以自由裁量范围内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显失法律公正。

    三是强化司法监督,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加强法律监督,通过复议、诉讼等形式,使执法自由裁量趋于合法、合理、合情。

   总之,行政执法既需要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也需要执法人员过硬的政治素质。如果法律、法规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要大打折扣;如果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执法部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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