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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含有氰化物食品的处理

2008-10-17 00:00:00 WYO/TBT-SPS

   2008年9月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根据2008年7月8日事务联络通知,由于多次从原材料使用了杏仁的食品中查出氰化物,据此已要求进口商对天然含有氰化物的食品(命令检查对象除外)实行彻底的自主检查。

   近日,厚生劳动省对亚麻籽用于榨油时的处理进行了商谈,据此对含有氰化物的食品按下述处理。此外,2008年7月8日事务联络于今日起废止。

   1.对于已知的天然含有氰化物的食品及其加工品(命令检查对象除外),每次进口时,扣留货物,指导实施有关氰化物的自主检查。

    同时,如果检出氰化物超过10ppm时,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理。

    <主要食品>亚麻籽、杏仁、梅仁、苦杏仁

   2.若该产品是作为榨油原料进口,在日本国内榨油,并且从所榨出的油中未检出氰化物时,不需实行1中所述的检查。此时需确认该产品在日本国内只用于榨油。

   3.即使通过1项中的检查,如果检出氰化物超过10ppm时,通过在国内调理、加工等,确认在最终产品中氰化物的含有量降低,则不属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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