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收到驻日本使馆经商处传真:近日,在进口时的监控检查中,从中国产芝麻中查出超过残留标准值的2,4-D。因此,本日起对中国产芝麻实行下述命令检查。
1 产品检查的对象
中国产芝麻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
2 检查项目
2,4-D
3 检查频度
每次进口时整批产品接受检查。
4 试验品选取方法
根据2007年3月30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附表2-3实行。
5检查方法
请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发第012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物及动物用医药品的检验方法》
6 命其接受检查的具体理由
中国产芝麻及其加工品中2,4-D残留可能超过标准值(0.05ppm)。
7 参考
查出2,4-D超过标准值时,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置。
修改后的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1001号附表1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