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在食品标识标注方面要求更加系统和严格。新《规定》从标识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详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和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要求,同时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能够直观地从包装标识上获取反映食品真实情况的内容。
食品配料将一目了然
新《规定》中明确要求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例如,某麦片产品的配料表上写着“米粉,蔗糖,麦芽糊精,燕麦,核桃”,说明其中的米粉含量最高,蔗糖次之,其中的燕麦和核桃都很少。这样的产品,营养价值可想而知。如果产品的配料表上写着“燕麦,米粉,蔗糖,麦芽糊精,核桃……”其品质显然会好得多。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比如,酱油的配料表“水、豆粕、麦麸、食盐、防腐剂”,应更改为“水、豆粕、麦麸、食盐、苯甲酸钠”。对于加入“复合添加剂”的食品,应当明确标注每种复合成分。
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绝不允许随便标注,欺骗消费者。如市面上出售的“营养强化饼干”,价格往往比普通饼干略高,但在包装上找不到营养、强化成分表或文字解释。消费者多花了钱却不知道好在哪里。
新《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一下罚款。”
食品产地必须真实明确
新《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内容。例如,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市,下设一分公司在山东日照市。如果标签标注了总公司和分公司两个地址,那么食品到底是在北京生产的还是在日照生产的,没有标注产地时就不明确;如果食品在日照生产,而标签上只标注了北京总公司的地址,不标注产地的话就会使人误以为该食品在北京生产的。
4个月“缓冲期”使管理更加人性化
日照市质监局表示,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8年12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