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销售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处1万元罚款。”9月2日,福建省华安县质监局对一家饭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华安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饭店销售的部分葡萄酒的外包装所标注的商品条码不规范。随即,该局立即指派3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饭店进行检查,共检查13种136件商品。凭借多年的执法经验,执法人员对其中的5种65件涉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进行抽样,并确认这65件商品外包装上所标注的商品条码均系伪造。
根据抽样结果,华安县质监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饭店依法作出了如本文开头的行政处罚决定。(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