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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3C认证低压配电柜 宜都一电业公司被查处

2008-07-01 14:4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年4月2日,宜都市质监局办结一起对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压配电柜案。

   2007年11月底,宜都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食品公司配电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配电房内在用的由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生产的2台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没有3C认证标志及编号。执法人员经对该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所用的的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由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销售和安装,并提供了同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该公司支付配电工程款后由电业公司出具的税务发票等。但是,该公司无法提供被检查的2台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电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电业有限公司承认上述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由该公司销售并安装,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电方案》和《配电工程预算书》等相关供电工程承包合同、同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签订的低压配电柜购销合同,同时还提供了上述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的生产企业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在2005年6月2日获得的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经执法人员上网查询核对,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只取得了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未取得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执法人员又到外市某电力设备厂进行了调查。经确认,该厂仅获得了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以上查清的事实,宜都市质监局及时召开案件审理会议,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按照程序依次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宜都市质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51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29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市质监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市质监局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必须于2008年4月2日前缴纳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强大功势下,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定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向市质监局履行了罚款义务。(湖北省宜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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